曲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01日 20:55  点击:[]

曲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成人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修完培养方案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超过学习年限规定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费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条 新生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报到时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效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九条 学校根据新生生源地或户籍地所在市或地区将新生分配到省教育厅备案的、就近正规函授站报到入学和就读。新生须按学校分配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方便以后参加辅导和考试等教学活动。不在我校分配的正规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和就读的新生,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新生成人高考报名时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允许调整到其居住地函授站就读,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学校核实后进行调整。

(一)已取得现居住地暂住证。

(二)在现居住地工作满三个月并且交满三个月社保险。

(三)其它能够核实的在现居住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证明。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凡属于专升本学员专科证审验不合格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9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19级”。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度学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一个月未办理相关手续和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校成人教育采取网上学习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网上学习活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学习任务。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事先向函授站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 (因病,须有医院证明 ),并报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统一组织的总补考一次,成绩按补考处理。经批准缓考者,学生需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视同正常考试记录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在学生毕业统一安排。

 

第五章 免试

第十八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40%,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专业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试。

第十九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不超过3年,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工作调动、学校函授(教学)站点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

(二)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转普通专业;

(三)已转过专业者。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应当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以1年为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30天内持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准予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二)经补考每学年累计四门课程(含)不及格者;

(三)无故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二十八学生操行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19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19届”。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果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曲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2018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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