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续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事项的意见

2018年05月22日 09:52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曲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曲师大委字[2014]16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公务接待事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学院接待一律由接待部门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由院长进行审批,党政办主任负责具体安排。

第二条 公务接待需由来访人员单位出具接待公函,公函注明来院事由、人员名单,无接待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原则,根据来人事由、性质确定接待陪同人员。培训合作单位及函授站主要负责人来访,由分管院长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接待,确有重要事由的可由院长出面接待;函授站其他人员来访,根据来院事由由对口科室负责人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务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严格遵照学校接待标准,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就餐人员少于三人的,可安排在饼爱粥等自助快餐。

第五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流程。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单位公函 (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财务票据。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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