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院党总支在推进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 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学院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负责召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确定主持人。 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书记和院长共同商议后确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重要改革措施;
2.内设机构调整和人事安排;
3.考核奖惩;
4.年度经费预决算和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5.人才培养;
6.党政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具体措施;
7.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由党总支书记告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到参会人员。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相关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会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如到会人数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召集人应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学院工作重要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需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检查与督办,督办要规范形式并形成书面督办材料。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和传达。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2017.10.30